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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纠纷处理 1、首先应查明此管理职责归谁。公共设施应由物业负责,从维修基金中支出;非公共设施则要看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各方有约定...
房屋漏水纠纷的处理方式有:权利人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交涉,要求开发商出具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开发商拒绝承认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委托专业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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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开发商建房的时候就质量问题造成了渗漏,这个就应该是由开发商来负这个责任。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面有明确的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它的时间为五年,如果这五年之内出现这种情况,是由开发商来那个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如果是因为楼上住户的原因,比如像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那么是由那个楼上的住户来承担这个修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如果是楼上的住户装修里面对那个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的,那么他责任只能是自己承担。 第四、如果是因为房屋用久了,造成防水材料自然的老化而导致的渗漏的,那么这个是没有过错方,只能由利益相关人来协商解决。
要先查一下原因,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出租屋漏水。如果自己没有过错,确因水管老化致使楼下损失,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房东来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自身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过错,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水管已经老化有破裂的危险,却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状态。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租赁合同中有特殊约定,例如承租方负责维修等条款的话,需要自行承担维修赔偿义务。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国务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首先应该确定属于何种问题,是否在保修期限之内。若在保修期限之内,应马上找开发商要求处理。对于确实超过期限的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以找开发商,要求其本着为客户负责的态度,提供维修服务,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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