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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根治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其措施就要具有针对性,要多重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无疑是最有效的预防方法,各个环节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如果把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割裂开来,预防、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就不完备,就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同时,预防青少年犯罪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青少年、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为己任,相互支持配合,“四防”并举,常抓不懈,共同建立起对青少年教育管理的网络,不留死角和漏洞,形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永不断裂的教育链,构筑一道坚实的预防长城,就一定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 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 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 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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