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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根据其他情况来判断的,如果只看数额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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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可见,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就应当立案侦查。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111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111元为宜。因此你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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