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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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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十五日(含十五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十五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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