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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认缴制承担是《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公司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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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新公司法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区别: 1)注册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2)注册资本与企业的实有资产数额是分离的,企业实有资产数额的变化一般不会影响注册资本的变化;企业注册资金的数额与实有资产数额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波动,当企业的实有资产增加或减少超过注册资金数额的20%时,企业应按实有资产数额变更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适用于公司,“注册资金”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法人企业。
公司在认缴制度下欠债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是。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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