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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允许合伙人开除?

2021-11-12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合伙人除名的法定原因,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原因。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对公司的贡献可能不如邓、芮,但如果你没有上述法定前三种情况,也没有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理由,那么邓、芮无权要求你退休,更无权开除你。如果邓等人坚持要除名,你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法院确认除名无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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