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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有效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第七条规定,丧失继承权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
失去继承权的情况包括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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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继承人为了提前继承遗产杀害被继承人;为了独吞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有虐待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等其他行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有以上情况的将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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