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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房产价值确认有三种方式: 一、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分割; 二、以房产现有实际价格进行分割; 三、双方可采用竞价方式来决定房屋价值进行...
1、离婚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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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财产价值应当按照市价进行分割,比如股权、房产等,若是存款可以双方约定分割的比例,若是汽车与房产,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财产所有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一)抽丝剥茧,抓住焦点。有些案件看起来复杂,摸不着头绪,关键是要分清主次,抓住争议点,让双方围绕着主要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要抓住“树干”、“树根”而不是“树叶”或者“树上的花”,要从根本问题出发辨明案件争论点的轻重缓急。比如双方在说无关紧要的情况时,法官要及时制止并积极引导。 (二)系统思考,全面统筹。法官在审理复杂的案件中,要全面衡量案件涉及的所有情节,尽量把握当事人的具体特点,对当事人的接受度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有适当的预期。例如,本案中,法官可以根据之前的离婚案件处理情况,分析出现在双方进行财产评估的可能性,分析出调解的余地有多大,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三)以理说人,以情感人。离婚及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感情矛盾,法官既要讲理又要辅之以情化人的方法,让当事人口服心也服。法官要“一碗水端平”,跟双方当事人都讲明道理,比如昔日财产今日折价的情况。同时,的处理中要重视父母与子女的感情问题,说起对方可能当事人都不满意,但是提到孩子的抚养,为人父母的都从心里愿意让步,这对于处理财产纠纷也很有帮助,“一样话百样说”,法官讲话更得注意要讲到当事人心里去。 (四)恩威并重,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有不同的方法,对同一当事人在不同的情况下也要又不同的策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比如对于年纪较大或者身体不适的当事人在庭审中要注意尽量照顾其健康,抚平其心气,展现法官的柔情;对于喋喋不休、漫天神聊而不听劝告的当事人就要严厉斥责,维持法庭的秩序;对于当事人不知道不了解法律知识的状况要宽容,要耐心地讲解;对于当事人无理取闹顽固不化的情形要警告,要展现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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