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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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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人民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不到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时,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错误主张法律关系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因错误的法律关系主张将因案件本身事实证据与诉讼请求不具关联性,导致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4、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它表明人民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自否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程度的肯定。虽然维持判决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维持判决无法替代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B《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的规定,法院驳回案件诉讼请求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这种情形下,只能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能适用其他任何形式的判决。(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属于合理性持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给人以一种错误的司法导向。而采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形式,就能既保证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司法裁定,又能避免支持不合理行为的不良影响,并且有利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力,被诉行政机关也应执行,不能随意改变其内容或效力。如果某个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作出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的,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废止。如果判决维持,就为被诉行政机关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设置了障碍。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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