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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营农场没有失地员工的基本配置条件,各地应将失地员工纳入当地城镇员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置失地职工新工作岗位后,国营农场可将...
国有农场户口属于城镇户口。户籍登记以户为单位,与主管人共同居住的立为户主。户口本是登记居民姓名、籍贯、出生日期等的薄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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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失业待遇好。1、招聘: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但企业在招聘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主观上也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2、失业保险:非农业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一年。此外,非农业职工在享受失业待遇期间,可以享受国家和政府部门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非农业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后,如果个人选择自谋职业,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享受减税、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非农业户口有什么待遇?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在选择自谋职业后,也可以享受国家社会保险政策补贴。与非农业户口失业人员相比,这些相关优惠政策在农业户口失业后无法享受。同样的当兵待遇也不错。1、参军:非农业户口优惠金是农业户口的两倍。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每年1万元,农村户口入伍义务兵每年5000元,两年相差1万元。2、退役:非农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由政府安置。有些地方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政府安置后,还可以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三、退役后自谋职业:非农业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支付一次性安置补助费。退役士兵每人补助3、5万元,转业士官每人补助5、5万元;农业户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每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1万元。3、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高。1、养老保险:非农业职工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根据现行政策,农业户口职工无论支付多少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只能一次性退保。按照现行标准支付20年,企业非农业职工和农民工同样支付5万元。退休时,农民工只能一次性领取2万元左右的退休费,而非农业职工每月领取1100元的退休费,并根据国家政策每年定期调整。按北京市人均预期寿命80岁计算,在政策不调整的情况下,非农业职工每年领取13200元,退休20年领取26、4万元。2、医疗保险:非农业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不仅可以报销住院,还可以报销门诊医疗。退休后还可以享受退休后各种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农民工在职期间只能住院报销,一旦退休就不报销了。四、低保标准高。非农民政部门现行的低保标准,非农业户籍人员享受低保待遇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3600元;而农业户籍低保人员每年1700元,每月142元。非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由市、区共同承担,农业户籍人员的低保待遇由区、镇共同承担。
国营农场的职工和家属一般都是城镇。现在取消农业与,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国营农场的职工和家属一般都是城镇。现在取消农业与,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公安部门对户口的分类,只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后来,非农业户口被说成城镇户口或城市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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