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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

2022-08-11
男方:周,身份证号 女方:王,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2015年月日经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5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小。现双方均感出现婚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婚姻关系已无维系的必要,自愿离婚。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周小由乙方抚养,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方式如下:1。甲方应支付的抚养费为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均认为小孩的实际需要为逐年增加,为此双方同意每隔两年抚养费增加10%,至18周岁止。2。抚养费每半年度支付一次,于每一次支付周期开始的前十五天内支付完毕。由甲方将款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内。3。甲方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甲方自行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甲乙双方轮流抚养,本次署假由乙方抚养,以次类推。 三、双方对现住房的分割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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