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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的常见书证,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驾驶证信息、肇事机动车信息; 医疗费票据、医院诊断证明、交通费票据、护理...
1、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关键,是审判人员判明案件事实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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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当事人是否能够胜诉的关键,是审判人员判明案件事实的根本依据。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案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2、在一定程度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法官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诉讼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当事人就无法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没有证据,法官就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归属。因此,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是民事诉讼的中心任务,人民法院审理一切民事案件,从案件的起诉和受理直至做出判决的整个诉讼过程,都离不开证据。
法76条草案由全国人大进行二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无责任赔偿标准可参考以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10%的无责赔偿责任,据北京晚报报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对于无责的10%,我很困惑:交强险规定了有责与无责的责任限额区别,无责任限额只有12000元,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无责方自己就得掏钱赔偿。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10%,那时候没有交强险,现在有了交强险,为何不把它包括进去?如果不包括,车主买交强险的意义是什么?交强险本来已经使守法的大多数人承担了额外的经济责任,可是,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特别是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时,这些守法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不是掌握在机动车一方,而是由交通行为参与者共同决定。如果说机动车一方有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是应该的。而交通事故完全是由受害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的,机动车方承担的不应是赔偿责任,而是道义责任。这个道义责任交强险如不能完成,由无责方个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法律应当考虑将这个道义责任纳入交强险,或者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完成。
1、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对证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讯),对车辆进行检查和当事人进行询问(讯),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伤员治疗,可以对比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2、不能认定责任,不能认定责任,只能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可以分析事故原因,并告知当事人损害赔偿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罚,不能适用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否则可能导致行政诉讼。如果需要对当事人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处罚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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