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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护乌江沿岸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或者进...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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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非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民族机动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用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正常的预算收入。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乡村公路、乌江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交通运输业。严禁损毁公路、乌江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航运管理,利用乌江优势,发展水上交通,逐步提高水上运输能力。自治县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交通运输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山草坡等自然资源,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并享受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安排资源开发项目的照顾。自治县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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