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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的股权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平均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
被代持的股权不是名义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来说,名义股东只是帮助隐名股东管理目标公司的股权,本身并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权的所有权,而夫妻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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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持的股权不是名义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法律上来说,名义股东只是帮助隐名股东管理目标公司的股权,本身并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权的所有权,而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本身就是对夫妻自己的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无论该代持股权是何时取得的,均不能认定为名义股东的财产而在离婚时主张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代持的股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平均原则来进行,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是死亡一方的遗产,而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为死亡一方的个人遗产。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该股权分红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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