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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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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六)污染程度;(七)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作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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