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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只能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害人死亡的,家属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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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给予受害人必要的财产补偿,但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刑事制裁以后,受害人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正待遇,应当在精神上得到抚慰,所以不应该再行请求精神损害。另外,刑事处罚本身已经带有惩罚的性质,不必要再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对行为人进行制裁。
如果你的案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是独立的民事诉讼,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当然得不到支持。 2、如你所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是对被害人最大的精神安慰,所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概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个别案例中或许有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误判了精神损害赔偿,但这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如果一方提出上诉,应当要对刑事附带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撤销。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7号)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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