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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对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立案规定如下: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被转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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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立案标准是这样的:不解救被绑架的儿童,导致被绑架的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导致被绑架的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追诉。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不进行救济,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残疾、死亡、精神异常的2、不进行救济,被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藏、转移、不能立即救济的3、3次以上或3人以上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不得救济的4、被绑架的妇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不得救济、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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