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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
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如下: 一、询问核定身份:姓名、住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起诉书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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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最后陈述阶段,你可以向法庭说明当初因何会实施犯罪,是出于什么目的、现在是否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后准备怎么做等方面进行陈述,并可在最后向法庭表示认罪服罚,希望法庭对你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刑事诉讼在一定的范围内是有时间规定的,那么,新刑诉法实施时间的相关规定到底是怎样的呢?我们国家新刑诉法实施时间范围在什么范围内呢?对此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深刻的了解。在法律的支持下解决相关的刑事诉讼,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补充立案是指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又发现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决定并案侦查时,将新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列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补充立案刑事诉讼没有单独条款规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补充立案,并案侦查。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刑事诉讼法的亮点: 一、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八十三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九十一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现行刑诉法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且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新刑诉法删除了现行刑诉法关于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进步。现行刑诉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 二、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现行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一审案件的审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定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20日。三、新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案情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耗费很大的时间和精力,有时仅法官阅卷就需要较长的时间。四、现行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适当延长一审案件的审限,有利用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确保案件质量。那么当我们身处刑事诉讼中时,一定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内容,运用好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好自己,同时解决一系列的问题,做一个合格的合法好公民。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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