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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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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规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放线验线管理。镇(乡)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部分村民住宅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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