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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和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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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的遗产,是因为他们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不是因为他们再婚或者没有再婚。丧偶儿婚和丧偶女婿是否再婚,是他们的人身权利,与是否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发生影响。只要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应依法享有继承权,即使其已经再婚,也不能排斥他们对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儿媳和女婿之所以成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因为他们在丧偶的情况下,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这种情形并不能终止其与亲生父母之间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要其没有对亲生父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是存在的。因此,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取得了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其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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