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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财产制的条件: 婚内分别财产制的构成在实体上应具备下列要件: 1、主体要件:限于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时间要件:限于婚姻关系...
分别财产制度的条件:婚姻中分别财产制度的构成在实体上应具备以下要求:1。主要要求:限于夫妻双方合法的夫妻关系;2、时间要求:限于婚姻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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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度。 2、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3、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
分别财产制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夫妻一体,妻子恪守“三纲五常”,没有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平等”口号的提出,婚姻契约理论的产生,承认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特别是在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下,夫妻地位的平等逐渐法律化,夫妻具有人格上和财产上的独立性。英国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凡是1883年1月1日以后结婚的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动产及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单独行使所有权包括处分权。”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的夫妻分别财产制。 《法国民法典》第1536条规定:“夫妻双方于夫妻财产契约规定采用分别财产制者,妻有完全独立管理其动产与不动产及自由享用其收益的权利。”英国1935年的《法律改革法》进一步规定,已婚妇女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有对任何侵权行为、契约、债务和义务主动地或被动地承担责任的能力。”这是一种纯粹、完全夫妻分别财产制,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夫妻分别财产制。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6月对(原《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进行了修改,新实行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综合各国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婚内分别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约定财产的协议,所争执的财产又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一方或双方也不同意实行共同共有财产制的前提下,夫或妻一方按照法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或者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确认或分割的一项补充制度。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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