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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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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及解释如下: 1.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定义、量刑】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解释】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无论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还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是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冒充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的,其行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为了非法牟利。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相符合或者以非农药、非化肥、非兽药冒充农药、化肥、兽药的。(2)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3)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3.生产、销售上述伪劣农用生产资料,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由于上述各项生产资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一样,一般来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较严重的或者比较大范围的粮食减产、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本条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对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牟利,采取的方式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的方式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 2.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按处刑较重的罪处罚。如果实施以上行为,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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