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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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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媒体、书刊对公民或法人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2、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贬损他人人格的证据。可举出证人证言、书面材料。 3、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信誉,损害他人尊严的证据等。 4、证明侵权事实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单位处分,当事人精神受打击患精神病,法人经济效益滑坡等证据。 5、被告如主张免责,应提供其没有过错,或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证据。 6、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清单。
侵犯名誉的证据有哪些:1。侵权人在哪里,在什么场合,以什么方式侵犯名誉权。2、造成多大范围的不良影响或产生多少不良影响。3、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4、名誉侵权由侵权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点一般指报纸的发行地点和传阅地点。侵权的结果包括被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这规定被告和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只有原告选择。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扩散、传播。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害名誉权的立案标准是既要产生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又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样法院才会立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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