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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规定上没有排除掉夫妻之间实施的强奸,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丈夫使用暴力迫使妻子与其发生性行为作为强奸的一种表现。也就是在婚内丈...
虽然在规定上没有排除掉夫妻之间实施的强奸,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丈夫使用暴力迫使妻子与其发生性行为作为强奸的一种表现。也就是在婚内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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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目前我国刑法主流观点,不存在“婚内强奸”的法律概念。换言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会认定为强奸罪。
对于证据的收集,如果是你自己报案,公安机关就会相应的给你做一些检测,如身体取样、证据鉴定等。另外有哪些证据(如身上衣物,头发丝等等)可以保存留用,公安机关也会及时提醒取证,从而收集更多的起诉证据。只要你能及时报案,并且相关的犯罪现场、犯罪证据都保护得比较好,那么公安机关取证的效果都会是最好的。如果不及时报案,过几天后,原来的犯罪现场就会发生改变,该清理的都被清理了,相关的证据也会消失,再找证据控告嫌疑人就比较困难了。虽说身体上可能还留存有证据,但如果不是特别暴力的强奸行为,那么身体的一些损伤过一阵子就会消失,到时候强奸犯以两人是恋爱关系为名,说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那就没有更加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是暴力强奸了,受害女性也很容易被认为是当时愿意但回头又不愿意了,或者是当时愿意之后又因为利益原因而去控告对方,这些情形很容易就会成为男性抗辩的理由了。一般就强奸犯罪来说,没有其他见和其他外在的物证,那么完全是靠本人的身体鉴定和现场的勘验以及双方陈述的可信度去判断是否成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你陈述的可信度较低,而又缺失其他的物证,那么能成功控告对方的机率就大大降低了。
虽然在规定上没有排除掉夫妻之间实施的强奸,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刑法并没有将丈夫使用暴力迫使妻子与其发生性行为作为强奸的一种表现。也就是在婚内丈夫使用暴力迫使妻子发生性行为是被刑法豁免的。这看起来就好像在说丈夫有要求,妻子就必须满足。这样的的规定其实是还是在延续传统观念中的女子是男子的附属,或者说是一种性奴隶以及工具的角色。婚内强奸真的没有救济手段吗?其实也不是,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实施的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有了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婚内强奸导致当事人身体和精神上有损害的时候其实是可以起诉离婚,然后以家庭暴力进行救济的。但是依靠这样的救济方式是很难的,并且需要当事人的身体或者精神受到伤害才能够以家暴的方式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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