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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申请报告时,应当征求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该...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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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立项申请报告时,应当征求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该工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方案或者强震动设施设置方案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卫生、、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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