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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瞒、转移、出售、破坏财产,人民法院无法执行是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在日常债务关系中,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法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如何界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使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首先,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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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定义恶意转移财产: 1、债务人因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产; 3、执行期间主要表现为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财产转移。
首先,如您发现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 其次,为了您实现债权,建议您在起诉前提起诉前财产保全,便于后续案件胜诉后的执行。 再次,他们提供了欠条,但是无法证明存在真实交易情况,那么也是可以被撤销的,所以,建议您尽快收集证据,撤销对方的财产转让行为,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便于后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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