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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实施准入管理,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参与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取得直通XX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直通XX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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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权、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的方式作出许可。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服务质量、延续经营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评估结果。质量信誉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质量信誉评估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不得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不得逃避、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索取、收受学员钱物以及协助学员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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