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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提供快递服务。如确需临时歇业的,应当提前7日向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营业场所及有关媒体上公告,并及时妥善处...
本条例第六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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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发生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企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所在地邮政服务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条例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条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条例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培养高素质人才,采用先进技术,利用优势交通运输资源,促进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和发展。已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省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本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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