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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人民政...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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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协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承担。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需要基于大量、真实、广泛的基础数据,许多数据只有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才能获得。在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者担心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或者为了逃避监管,通过各种方式阻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人员进入其种植养殖场或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采样,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监测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食品安全法》对企业提出了硬性要求,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收集样品和相关数据,企业有义务配合。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的采样行为,本条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采集样品。防止增加被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负担,也防止影响检查机构的中立性和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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