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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増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对于因以下情形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当事人不能拒绝: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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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增加抚养费,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拒绝增加。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生活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可以。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费一次付清后可以增加。孩子必要时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具体情况如下: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为孩子生病上学,实际需求已经超过原金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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