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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它包括两层含义: 1、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
有关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范围,请参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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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购消费合同中,只有消费者和网络经销商是合同当事人,网络交易平台是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交易进行协商等提供地点和技术服务,并非网购消费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更不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诉讼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约束。因此,基于网购消费合同提起的消费维权诉讼,应当以合同对方当事人即网络经销商为适格被告,只有在这样的合同纠纷诉讼中,才能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所规定的法定履行地规则。换言之,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人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及于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网络交易平台。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事效力范围
针对消费者提起的因产品责任引起的合同纠纷诉讼,消费者基于网购消费合同所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往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将网络经销商、网络交易平台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其请求权基础可以是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与网络经销商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是因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取得了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赔偿请求权。消费者主张网购消费合同的请求权,则法院应当将网络经销商作为被告,依据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地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消费者主张侵权请求权,则法院可以按照原告的主张,将网络经销商、网络交易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产品责任诉讼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相反,如果消费者主张网购消费合同的请求权,依据合同履行地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却将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网络交易平台承担侵权责任,则显然混淆了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之间的界限,任意扩大网购消费合同的法定履行地规则的对事效力范围。诉讼中管辖协议无效的判断标准
1、公司履行范围包括合同销售、采购、劳动用工、保险等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履行。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消极理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人,按照企业审核规定执行,即由谁审核,就由谁负责合同的事前监督、事中处理和事后总结。 4、总经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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