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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
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主要情形有: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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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况可以扣留车和驾驶证? (一)交通事故中可以扣留驾驶证的情形有: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7、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二)交通肇事后,交警可以扣留车辆的情形有: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认定为无证驾驶的情况如下: 在没有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2、驾照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 3、在暂扣或吊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有前款第二、四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三、五、八项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以上是整理的交通事故处理时,可以扣车和扣驾照的情形,由上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时扣车和扣驾照的适用是有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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