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你所咨询的问题,我已经大慨了解了,但是对于你的问题,我现在没有办法给你做出任何判断。如果你只是在这里给我说了一个大慨的情况,我就给你做出了任何的判断,这对于你们当事人来说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如果你需要我们的帮助,我建议你还是带上你手上的相关资料直接来我们事务所。因为只有我们律师看过了你手上的相关资料以后,才能够帮助你。你来了,我这边好给你安排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你解决你的问题。
答辩状法官会看。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答辩状是法律赋予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有处理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但是,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事件的基础上,判断是非,作出正确的判决,应充分重视答辩权,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这三条原则对法院的调解活动都具有指导作用,但这三条原则并非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中间居核心位置的是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定是实现了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当事人一方放弃或减少某些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在实体权利上作某些让步,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审判人员强迫﹑压服的结果。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案件事实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的责任才能有理﹑有据地说服教育当事人,才能结合案情,正确贯彻执行政策法律,保证案件质量。合法原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53人已浏览
297人已浏览
1,555人已浏览
89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