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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一)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
不能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有: 1、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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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种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非法行使权力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国家机构执行。如果造成精神损害,应当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受害人的影响,恢复声誉,并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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