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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受让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商标为自己制造、销售伪劣商品作掩护。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对与受让人的商品相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转让的商标,除非与受让人订有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受让人有权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原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商标转让人。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上述途径皆行不通的,通过诉讼最终解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争议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任何一方应当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因其他原因拒绝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得以注册商标为自己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3、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4、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被许可人有权暂停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5、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商标注册区域内不得与被许可人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使用。被许可人通过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非独家商标使用许可证的,许可人不仅享有其商标使用权,还可以向任何第三方颁发同样的非独家商标使用许可证。7、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不得允许其他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除非商标所有人是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明确授权。8、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上述方式不起作用的,最终通过诉讼解决。9、通过诉讼解决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争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以下五个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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