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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要撤销合同的,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使用撤销权,而行使撤销权的时效为一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期一般是三十天。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通知被代理人追认的,可以催告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根据《民法典》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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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第47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予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代理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很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和蒙受损失。
能。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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