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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法的修还内容: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
下面是新修改的计划生育法的修还内容: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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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虽说需要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没出台,但正是由于核心政策的调整,会牵动许多原先的规定。所谓的核心政策,那就是将原先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随着这一修订,牵一发而动全身。包括相关部门的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原独生子女的奖励措施、对违法生育子女的法律追究等等,都会作出相应的变动。至于到底会修订面咋样,还得在公布后才能明确。
山东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7、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9、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这些还是原来的政策,怎么没有丧婚再婚生育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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