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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包括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会误诊(3)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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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一)打印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二)药品原料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 (三)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为: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印刷包装材料、标签和说明书; (二)药品原料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和加工; 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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