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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能够在离婚中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会采取各种方式隐藏、转移共同财产,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难度加大,针对这种行为,《民法典》...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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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应根据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1、行为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 2、积极的减少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以不合理低价出卖财产,或以不合理高价购买商品; 3、离婚转移财产的其他认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有下面情形之一都可以认定转移财产: 1、夫妻一方离婚之前就已经在外购置了房产,另一方毫不知情,在离婚分割时该房产也就不再分割财产之列。 2、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后,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擅自卖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离婚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
其实离婚转移财产根据财产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转移方式,并且方式也是多种,以下介绍常见的四种: 1、转移存款。这种转移比较简单,一般会设立新的账户,通过长期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的账户存在,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有些更彻底一些,直接拿出现金来操作。 2、用私下赠予财产转移,这种需要人配合,但对于转移的人来说风险也是很高的。 3、转移房产。一般是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现金。这种方法表面上看并不是很高明,因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就知道,而且历时比较长,但它有个很好的长处就是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 4、转移公司资产或股权。有转移公司流动资金、制造虚假“借款”等,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或化零,造成没有股权或甚至欠外债的表象,相对于其他的,公司类转移,可以说是技术性比较高,而且操作空间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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