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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制作之日起生效。但是,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保护的当事人,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遇到家暴等人身安全威胁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由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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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婚姻诉讼程序正常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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