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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保障和规范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所从事的鉴定活动以及鉴定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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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保障和规范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所从事的鉴定活动以及鉴定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鉴定人的要求,将其掌握、控制的所有对鉴定活动的开展所必需的物件材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交予鉴定人。这种交予鉴定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向法庭提交,因为,鉴定人从事的鉴定活动是法庭从事案件审理活动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提交,否则会妨碍这种证据调查活动的开展。鉴定人是以其特别知识、经验、技能而进行直接发问,自然较之于缺乏这些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的法官的发问,更能切中主题、符合其鉴定的需要。 在形式要件上,根据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是有关鉴定意见产生了预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为了有效地保障和规范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所从事的鉴定活动以及鉴定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应当根据鉴定人的要求,将其掌握、控制的所有对鉴定活动的开展所必需的物件材料或其他相关资料交予鉴定人。这种交予鉴定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向法庭提交,因为,鉴定人从事的鉴定活动是法庭从事案件审理活动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提交,否则会妨碍这种证据调查活动的开展。鉴定人是以其特别知识、经验、技能而进行直接发问,自然较之于缺乏这些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的法官的发问,更能切中主题、符合其鉴定的需要。 在形式要件上,根据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是有关鉴定意见产生了预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为了有效保障和规范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中从事的鉴定活动,鉴定人能够及时顺利地开展鉴定活动,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应当根据鉴定人的要求,将其掌握和控制的所有必要的物品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交给鉴定人。这种交给鉴定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向法院提交的,因为鉴定人从事的鉴定活动是法院从事案件审理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提交,否则会妨碍这种证据调查活动的开展。鉴定人以其特殊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直接提问。自然,与缺乏这些相应知识、经验和技能的法官提问相比,他们更能切中主题,满足他们的鉴定需求。根据新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是鉴定意见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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