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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工伤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标准赔偿,先要对受伤的职工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登记分别适用对...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指在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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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赔偿: 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行为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对于非法用工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依然可以适用我国双倍工资赔偿的相关规定。 例如,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虽然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双倍工资赔偿。 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劳动者的维权措施: 1、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2、针对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劳动者可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规定》将“职业病”定义为“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办法》第五条要求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提交“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可见,属于工伤情形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向企业提供生产劳动,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而且基于劳动关系引起的事故伤害或疾病才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也就是说,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是互为充分必要条件的。 在我国,确立劳动关系除了要存在劳动力提供和使用事实外,还需使用和提供劳动力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定义为“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从中可看出,劳动力的使用者与提供者只要一方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或者劳动者主体资格,或者双方皆不具备,那么彼此间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而基于非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事故伤害或疾病自然不能适用工伤认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看出,让非法用工单位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不仅缺乏法理依据,也缺乏程序依据,其最终结果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存在其《工伤认定决定书》合法性问题。 其实,《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救济途径作出了明确安排。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经治疗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应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按向非法用工单位索要《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规定的一次性赔偿,以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如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相关当事人则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如果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应通过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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