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首先,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破产清算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以下是根据《公司法》总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中原清算组能否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管理人主要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保留了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可能。解散清算中的清算组能否续任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最高法院在相关规定中提出能够续任管理人的首要条件是清算组成员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指派的人员。此外,清算组成员还应不存在特定的“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要求,笔者认为,解散清算中的公司股东、董事、上级主管单位等,不能以清算组成员身份继续担任破产清算中的清算组管理人成员,但政府部门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属于履行公务,无需回避。对于参与解散清算的中介机构,则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参加普通清算的中介机构。在由公司清算义务主体启动实施的普通清算中,参加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即使之前与公司并无特定利害关系,但其参与清算的身份类似于公司清算义务主体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其履行清算职务受到清算公司股东会等权力机构的约束和控制,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与清算公司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因此,需要回避破产清算。二是参与特别清算或司法清算的中介机构,由于此类中介机构参与清算系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命令并对其负责,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清算中的公司,如满足相关条件,自可延续承担管理人职责。从近两年陆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券商清算组的组成来看,基本沿用了由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参加行政清理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这里,就不能仅仅因为上述机构参与了行政清理而认定其具有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1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2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