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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行使的前提《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是指在代位权纠纷中,债务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如果债务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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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由之前,我们需了解代位权诉讼中案由是什么。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以前一些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有的法院就用同一个合同关系的案由(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也是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就用买卖合同纠纷作为案由。) 如果这两个法律关系不是同一个合同关系,比如,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纠纷,第二个法律关系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那么纠纷的案由怎么确定呢。 从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来看,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它是代位诉权和间接诉权。 从代位权的性质来看,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所以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案件,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所以,现在法院审理这类型案件时,将此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解释(一)》第11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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