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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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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是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即结婚前夫妻一方为婚后的共同生活负了个人债务,如婚前个人购置的生活用品婚后成了共同财产,此时这种债务虽然是在婚前所负,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若就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财产分割意见》第18条的精神与此相似。法律的这种规定对婚前负债的一方是公平的,因为其债务在婚后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理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但债权人要想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法律上面对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划分,但在实践中,往往还是很难辨别的。因此,当事人适当了解一点关于
婚前的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但如果对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所以,你所说的首付及装修的时间很重要,如果该首付及装修就是为了你们结婚后共同居住,那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而且,现在产证上也有你的名字。 婚后的有些争议,因为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对方已经成年,还要证明你的确不知情,但这些要证明是有一定难度的,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可能很大。
以下情况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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