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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他没有去公证处公证是私人财产,婚后的都算夫妻共同财产的...
1、结婚后,你名下的房子和车都是你婚前个人财产,归你个人所有,无需公证; 2、你男友家抵押的那套房产是不是你名下那套?如果不是,则与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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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女方于07年10月举行了结婚典礼,在众人面前没有证婚人,没有宣布婚姻登记的日期,没有宣布是合法婚姻,男女双方都是有责任的。男方父母承诺为双方在北京购置房产,实际出资首付22万,款打到女方卡里,装修款男方父母出资3万,1万由女方负担。应该说双方父母亲是有诚意帮助儿女婚姻与家庭生活的。 2008年10月女方发现男方情变,双方开始冷战。男方不承认自己的错误,那就应该尽快化解矛盾,尽快登记结婚,对双方都是负责任的行为。不继续交月供,对女方是个压力,会加深矛盾。如果双方分手,房产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割,并无不当。房价跌与涨,总会有评估单位进行评估。留与卖,都是可以做到的。亏于赚按照办理分摊也是公平的。婚姻不能成立,房产在女方名下,女方如果不愿意承担房产债务,可以不要房子,收回投资。 30万的承诺是作为赠与给两个,还是单方面支援儿子的,是否需要索回,索回多少,都是需要证据说明的。之前男方父母给女方按习俗买了首饰衣服等,还有婚礼当时给了1.8万礼金,应该是赠予行为,不应该索回了。女方除房子月供的压力需要解决之外,就算分手,双方家长还是沉住气,年轻人还是要慎重考虑为是。
婚前男方贷款买房,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女方父母还贷的部分,如果证据确实,女方父母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产属于夫妻共财产。离婚时,婚后女方父母还贷款的钱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离婚时,如果夫妻没有约定,原夫妻一方财产原则上归一方所有,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下面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为你购买房子是在对方抵押房产之前,对方的抵押协议时无效的,也就是说卖方的男方行为是违法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应该由男方来承担,有两个办法解决,第一种可以起诉男方与贷款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无效,第二种办法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你已经取得房屋的实际所有权,该房屋不具备冻结或保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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