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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170第六条规定的案件;(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知的;(四)有明确的被告、...
三、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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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如下: 一、过了追诉时效的自诉事件。 第二,被告已经死了。 三、被告人失踪的。 四、不属于自诉事件的,只有以下事件属于自诉事件 (一)告诉处理的案件; (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受害者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产权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自诉人撤销诉讼后,同样的事实被起诉,但由于证据不足销的情况除外。 六、法院调停结束后,自诉人后悔提起诉讼。 七、民事案件结束后,自诉人以同样的事实提出刑事自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缓刑决定、假释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办理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审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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