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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前进行了公证若在手术中出现事故医院依然承担责任吗

2022-11-23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自己的医疗风险,但不能因此就免除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手术前进行了公证,若在手术中出现事故,医院依然承担责任,患者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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