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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连带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连带保证人可以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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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与“债务人”的对称。 2、合伙人与股东都可以称为出资人。但是,在第三人受让原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或股东的股权后成为合伙人或股东的,因为其并未出资,所以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出资人。 3、你有股票就是债权人,你要收购公司是出资人。
连带保证是国际融资担保的一种形式。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笔债务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jointliability)。其特点:①债权人享有既可向所有的保证人请求赔偿,也可只向其中一人请求赔偿的选择权。但是,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即如果债权人只要求某一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法院判决的结果尚不足以补偿其债权时,则他无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保证人再行补偿。②如果仅有一个保证人被请求履行保证责任,则他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共同履行。③如果一个保证人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其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证人。
连带保证人不是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人是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人,连带保证人只是债务的担保人,不是债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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