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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资控股一般指的是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成立的公司被称为"全资子公司",投资方被称为"母公司"。 2.《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二者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3.对于全资子公司,《公司法》有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公司登记中注明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资控股一般指的是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成立的公司被称为'全资子公司',投资方被称为'母公司'。《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二者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对于全资子公司,《公司法》有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公司登记中注明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结构是由各股东的性质和持股比例构成的一种股权状态。本章从股权结构的股权构成(质维)和股权集中度(量维)两个维度来考察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并分析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从而得出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上的特点是国有股(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比例大,形成“一股独大”的失衡股权结构态势。“国有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国有控股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控股股东不能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以及控股股东过度干预和行政化控制公司经营管理,造成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理论和现实根源为股权分置的市场格局、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以及不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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